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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是不是杀人犯的免死金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3-19 16:10:26点击:

一、英美法系中有一个年龄影响刑事责任的原则-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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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是英美法系国家处理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其具体内涵是,原则上推定处于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如果控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即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可以推翻原推定,补足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制度自产生至今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并日益完善,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样做极大地避免了“一刀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能够在具体个案实现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精准评价,进而提升法律推定的准确性,对比刚性立法模式具有根本性的优势。

立法不仅要考虑现实的需要,也要考虑民众的道德情感需要,如此才能保障法律的公信力。僵硬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刚性,而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利用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润滑剂”使其变得柔软,从而满足了民众的常情常感。

二、我们邻国日本的司法对待年龄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详见案例-福田孝行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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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刚满18岁的少年福田孝行在日本广岛光市杀害了一名年轻的家庭主妇后,又对其尸体进行强奸。更令人发指的是,因为担心其仅有11个月大的女婴哭泣不休引来周围邻居的注意,他先将婴儿向地上抛掷,见其仍在挣扎哭喊后又将其勒死。
福田孝行被捕后对案情供认不讳。不过,由于福田犯案时尚未年满20周岁,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被判终身监禁。
失去妻子和女儿的本村洋四处奔走呼告。2008年4月22日,经过9年的诉讼马拉松,广岛高等法院判决福田孝行死刑,这是日本自1966年有记录以来,被判处死刑的最年轻犯人。福田随即提起上诉。
被告多次上诉
由于凶手福田孝行犯罪时年仅18岁,尚未年满20周岁,但考虑到案情重大,此案还是从少年法庭被移交到山口县地方法院审理。当年6月30日,山口县检察厅以杀人,强奸和抢劫的罪名对福田孝行提起诉讼,并要求判其死刑。
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法院一审认定,福田在意图强奸遭遇反抗时杀害了被害人弥生,并为防罪行败露对其女夕夏进行了谋杀。尽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且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是如此地残忍,一审法官依然未采纳检方要求判处死刑的建议,而以“被告人的未来仍有无限可能性,并已有悔意”为由,判处福田孝行终身监禁。

虽然检方提出上诉,但是2002年3月14日,山口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福田“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维持一审判决。不过,本村洋并没有放弃为妻儿伸冤的努力,四处奔走呼告。2008年4月22日,经过9年的诉讼马拉松,广岛高等法院判决福田孝行死刑,这是日本自1966年有记录以来,被判处死刑的最年轻犯人。

值得关注的是,福田在得知被判处无期后还写信给被害人家属进行言语侮辱,同时表达了对法律的藐视,毫无畏惧。

由于福田即日就提起上诉,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庭最终对此案做出维持死刑的终审判决,也为此案划下一个句号。
志愿律师团为凶手辩护
虽然这起案件是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但是此案在审判过程中,却引来大批法律界人士的关心,并试图影响法庭对福田判处死刑。
正常情况下,日本法庭会为犯罪嫌疑人配置两名律师。但在福田这个案件中,竟然有21名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为其辩护,其中不乏很多在法律界享有声望的知名律师。

志愿律师团中,主任辩护律师为安田好弘。他于1980年开始担任律师,一出道就因为新宿西口公共汽车放火案主犯丸山博文辩护,使其从死刑改判而名声大噪。此后他曾经担任东京地铁毒气杀人案主犯、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的律师,著有《生的权利——麻原彰晃辩护律师手记》。


三、邯郸少年杀人案和湖北12岁儿童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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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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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恶魔何去何从?结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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