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是不是杀人犯的免死金牌
一、英美法系中有一个年龄影响刑事责任的原则-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恶意补足年龄”是英美法系国家处理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其具体内涵是,原则上推定处于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如果控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即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可以推翻原推定,补足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制度自产生至今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并日益完善,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样做极大地避免了“一刀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能够在具体个案实现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精准评价,进而提升法律推定的准确性,对比刚性立法模式具有根本性的优势。
立法不仅要考虑现实的需要,也要考虑民众的道德情感需要,如此才能保障法律的公信力。僵硬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刚性,而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利用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润滑剂”使其变得柔软,从而满足了民众的常情常感。
二、我们邻国日本的司法对待年龄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详见案例-福田孝行杀人案
虽然检方提出上诉,但是2002年3月14日,山口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福田“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维持一审判决。不过,本村洋并没有放弃为妻儿伸冤的努力,四处奔走呼告。2008年4月22日,经过9年的诉讼马拉松,广岛高等法院判决福田孝行死刑,这是日本自1966年有记录以来,被判处死刑的最年轻犯人。
值得关注的是,福田在得知被判处无期后还写信给被害人家属进行言语侮辱,同时表达了对法律的藐视,毫无畏惧。
志愿律师团中,主任辩护律师为安田好弘。他于1980年开始担任律师,一出道就因为新宿西口公共汽车放火案主犯丸山博文辩护,使其从死刑改判而名声大噪。此后他曾经担任东京地铁毒气杀人案主犯、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的律师,著有《生的权利——麻原彰晃辩护律师手记》。
三、邯郸少年杀人案和湖北12岁儿童杀人案
四、我国的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